来源中国妇女报: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第二十二条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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