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重庆g商大学女学生向学校微博号投稿,发表“投稿法学院胡x老师 上课特别刻薄 魅男行为频出 把没礼貌当幽默 还觉得自己是女强人 很喜欢拿老师身份压人 训话 其实特别搞笑。

”的言论。

本文的写作不涉及该女生行为的价值判断,单纯作为名誉权案件讨论。

若胡老师民事起诉,该女生可以作出如下抗辩:1.法学院胡x老师不能指向原告。

经查询学校公示信息,法学院胡姓女教师不仅只有原告(胡jing副教授也是该校法学院老师)一人,由于公示信息是否全部涵盖该校法学院胡姓女老师,若存在更多符合上述特征的老师,更能说明被告的言论不足以使得客观第三人能够识别原告的身份。

2.上课特别刻薄、把没礼貌当幽默、还觉得自己是女强人、很喜欢拿老师身份压人、训话仅是原告的主观感受,不属于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

3.即使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在课程群中主动披露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对侵权言论的传播起到推动作用,应当为其社会评价降低承担部分责任,降低被告需承担的责任。

4.即使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学校微博号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发表被告投稿的言论,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即使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6.即使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已通过学校微博号道歉,被告已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影响。

笔者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本文仅作讨论,不代表笔者认为该校学生的上述行为恰当、合法。

用户实施网络行为应当谨慎,不得以泄愤等任何目的侵犯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就该事件而言,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从中调和,降低该事件对学生、老师、学校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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