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明天要开个类似的庭,被告因感情纠葛拉群侮辱,群里人不多,但足以让原告社死了。

来翻了下我其他案件法官说理部分。

简言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聊亦属于网络公共🈳间的一部分。

被告言论具有侮辱性,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责任承担:群聊解散,那就pyq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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