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不是想发就能发!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违规发布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的案件。
该案对广大医疗器械经营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一起来看详情。
案件来源PART.01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平台举报线索,发现杭州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对其销售的隐形眼镜产品擅自发布广告,且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依法固定证据,查明事实。
案件详情PART.02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在未取得广告审查批文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通过付费邀请模特佩戴其隐形眼镜并拍摄广告视频,实质上构成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整。
警示提醒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广告发布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1.先审后发,不可逾越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务必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切勿心存侥幸。
2.严禁代言,杜绝推荐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包括明星、网红、模特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推荐或证明。
3.真实宣传,明确提示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与产品注册信息一致,并清晰标注注意事项与使用风险。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看待广告宣传,购买时认准合法资质,注意产品适用范围与警示信息,保护自身健康与权益。
来源|四季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