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妇女节,又被称为“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在这个属于全体女性的节日里,除了鲜花和祝福,我们更想送上一份坚实的“法治铠甲”!

职场权益:拒绝“隐形歧视”1平等就业权: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询问婚育情况、限制结婚生育,或设置性别歧视门槛。

2“三期”保护:是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例如,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等。

3反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机制,保护女职工免受职场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人身权益:不做“沉默的羔羊”1家暴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也受法律约束。

学校、医院、居委会等机构发现家暴必须报案,这是法定义务。

2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骚扰,甚至可责令其迁出住所。

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维权渠道小剧场如果我们权益遭到侵害可以怎么维权呢?

我们可以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是全国妇联设立的统一号码,在这里我们可以咨询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当然,不要忘了我们前文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哦~编辑 | 张舒涵审核 | 占楠楠 徐子越 夏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