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元套餐变3万天价账单,服务已交付,就不能退款了?
“188元拍2套写真”,这样的广告想必不少人都在网上见过。
可谁能想到,这个看似实惠的入门价格,最终会让一位刚毕业的女孩掏出3万元。
深圳的小李就是这样被吸引进了一家摄影店。
然而,从进店到离店的整个过程,却让她经历了一场始料未及的“消费风暴”。
事件分享2026年1月,24岁的小李在某网络平台看到一则“188元拍2套写真”的广告,便前往深圳市某I摄影门店咨询。
到店后,销售人员对活动内容进行贬低,称“衣服受限、底片太少”,转而推销所谓“学生套餐”,最终她支付2000元购买了首次套餐,包含17张精修底片、拍摄服务以及摆台和相册。
2月7日,小李独自到店选片。
她称,在选片室内,她被摄影店老板、摄影师及选片师3人“围住”,开始接受“话术轰炸”。
“他们说我们是总监团队拍摄,一张底片正常要580元。
我说太贵,他们就说帮我申请‘年底最大福利’,让我今天定下来最划算。
”小李说,当时她刚毕业,社会经验少,面对3人的轮番劝说,脑子一片空白,几乎插不上话。
在短时间内,她先后支付了1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总计3万元,购买了86张精修底片及一次“赠送”的拍摄服务。
离店三小时后,逐渐冷静下来的小李意识到问题,立即通过微信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却遭到拒绝。
商家回应称“无法退款,只能套餐升级”。
摄影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底片价格580元系明码标价,也与消费者签署了合同,不存在多人围着她诱导消费的情况。
因小李购买的商品已经交付,故无法全部退款。
就此事,小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所于2月26日回复称,“经与被投诉方沟通协调,被投诉方表示无法同意你的诉求,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建议你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维权。
举报部分: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 事件解析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商家是否构成诱导消费?
已经“交付”的电子底片是否真的不能退款?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合同成立后的撤销权问题。
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如果能够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其缺乏经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所谓的“底片发送后不可退费”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科普问:被商家“围住”推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小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商家确实采取了“围住”方式,使其在精神上受到强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问:580元一张的底片价格合理吗?
价格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市场行情判断。
如果商家报价远超行业标准,且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问:电子底片“已交付”就不能退款吗?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未消费的预付资金,即使是以“赠送”名义捆绑的服务,也应当根据实付金额按比例折算退款。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的,赠送的消费是否计入退款金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尚未消费的,赠送的消费不计入退款金额;(二)已经消费的,赠送的消费计入已消费金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赠送的消费与消费者实付金额无关的除外。
消费陷阱往往披着“优惠”的外衣。
面对商家的轮番推销,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消费才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如果不慎踩坑,保留好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