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陆某外出旅行时,用镜头定格下一路的绝美风光与专属人像影像。
这些用心拍摄的原创照片发布到网络平台后,凭借清新的画面感和真实的旅途氛围,收获了不少网友的点赞与关注。
本是记录生活的美好瞬间,却意外遭遇了侵权风波。
某旅行社在未取得任何授权、未与作者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两人发布的照片,用于自家旅游产品的商业宣传与推广引流。
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及肖像被擅自商用后,李某与陆某十分气愤,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原告身处境外,无法线下到场参与庭审,金牛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赵泽龙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立即联动成都蜀都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启动线上调解绿色通道,为当事人打通维权“堵点”。
团队仔细梳理全部证据,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明理,清晰告知其合法的赔偿范围与合理诉求标准;另一方面向被告普及法律规定,明确“网络公开作品不等于免费使用”的核心原则,厘清其侵权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居中协调,双方终于放下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合理赔偿金,并深刻认识到商用盗图的法律风险;原告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起涉文旅、涉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一纸感谢信,一份为民心。
近日,我院收到了来自当事人的感谢信,朴实的话语里满是真挚的谢意,既承载着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期盼,也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量。
1.网络公开的摄影作品、肖像等并非免费商用自愿,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推广等营利活动。
2.企业运营公众号、短视频、宣传物料时,务必使用正版授权、自主原创的图片素材,避免因“盗图”引发诉讼。
3.权利被侵害时,注意留存截图、发布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4.发生纠纷后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更利于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展览权等专有权利。
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金小哞融媒体工作室供稿:吴慧、杨永芳编辑:汤蕊琳一审:李璇璇二审:赵一桥三审:唐 莉JIN NIU FA YUAN媒体聚焦|《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金牛法院助企工作室典型案例【法沃“金”商】法治“药方”送上门 为企业“把脉问诊”一周淬炼 青春正燃|“青年干警综合素能提升研修班”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