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的一个下午,江苏某公司车间主任许某接到开会通知,她回复“回家弄小孩的”之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于16时左右擅自离厂给女儿送泳衣。

途中她与孩子爷爷在路口碰头,随即骑电动自行车返回公司,却在路上遭遇车祸当场身亡。

交警认定她承担次要责任。

悲剧发生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 一审法院观点:许某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未按公司制度请假,其返回单位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上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 二审法院强调:“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作出的倾斜保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宜再作扩大解释或延伸理解。

”01 一分钟搞懂:“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判?

很多朋友觉得:她送完泳衣马上回单位,不正是上班路上吗?

关键差异在于“合理时间 + 合理路线 + 上下班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认定“上下班途中”需同时满足:✅ 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 时间要素:在合理时间内(与工作开始/结束紧密相连);✅ 空间要素: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线。

许某的“硬伤”在于:当时为工作时间(8:00-17:00)内擅自离岗处理私事,既未经单位许可,也不属于正常下班后通勤。

法院认为,这种擅自“离岗—返回”的行为,脱离了单位对上下班秩序的管控,因而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02 灵魂拷问:如果因私事请了假,就能认定工伤吗?

这是本案最扎心的延伸问题,也是很多打工人关心的“保命知识点”。

答案是:请假获批 ≠ 100%认定工伤,但概率大幅提升,且需满足“以下班为目的”或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

真实判例·正面辽宁阜新中院案例:周某上班期间因家中急事,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口头批准,后又微信提交请假申请,在骑车回家途中发生非主责事故,人社局认定工伤。

法院支持:“经批准的因私回家,也属于以下班为目的”,符合工伤认定。

真实判例·反面浙江高院案例:黄之峰以“家中有事”口头请假但未获批准,擅自离岗前往父亲家中,途中发生事故,法院认定请假未获批,擅自离岗不属于下班,不构成工伤。

律师提示 还有情形:请假外出参加家长会、办纯粹私事且超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必要限度的(如给孩子开家长会),部分法院认为不属于“合理上下班”范畴,仍可能不认定工伤。

所以请假≠绝对保险,但未请假一定极其危险。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理解,我们把几种典型情形做了对比:行为模式能否认定工伤核心裁判逻辑未请假擅自外出(许某案)❌ 不认定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上下班范畴,违反单位制度,缺乏“上班途中”时间目的要件请假获批后回家/办日常所需事务✅ 大概率认定经单位许可外出,具有“以下班为目的”或属于日常工作生活需要的合理路线请假未获批擅自离岗❌ 不认定未获批准,单位未认可离岗合法性,等同于擅自脱离工作状态请假办纯粹私事且偏离合理路线(如外出旅游)⚠️ 风险极高,通常不认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必要范围,或事故不在合理路线上也就是说,请假是重要的“合规防火墙”,但工伤认定最终还会综合考量事故时间、路线、目的是否与工作形成必要关联。

03 律师划重点:三个保命建议,每位上班族都该收藏📌 建议一:因私离岗,请假审批留痕是铁律无论多急的事,必须按公司制度走请假流程。

口头招呼、让同事转达不算数!

保留书面记录:微信请假截图、钉钉审批单、邮件或书面假条。

一旦发生意外,这些就是证明“单位知晓并许可离岗”的关键证据。

📌 建议二:注意事故发生的“时间轴”上下班途中认定极度依赖“合理时间节点”。

如果你是请事假离开单位,之后返回途中遭遇事故,要确保你外出的目的是短暂的、与工作单位关联的返岗行为,且事故发生在直接返岗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窗内。

反之,私自离开数小时再返岗,风险陡增。

📌 建议三:熟记“三要素自检法”每次中途离开单位前,花十秒钟问自己:① 目的——我离开是为了上下班/回家,还是纯粹私事?

② 批准——领导或考勤系统是否确认了我的请假?

③ 路线——我走的这条路是直接往返单位与目的地的最合理路线吗?

三个都是绿灯,再出发。

📖 法条速览(通俗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上下班”不包括擅自离岗,也不包括明显与工作无关的中途个人活动。

—— 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缺一不可。

04 如果许某当时请了假,结局会改写吗?

基于现有裁判观点,若许某事发前依照《请假制度说明》填写了请假条并经洪某或更高层级领导审批,那么她“回家送泳衣并在返回公司途中”的行为,很可能被解释为“经单位许可的工作中途因私外出后返回单位”,类似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将“请假获批后返回单位途中”认定为上班途中的合理延伸。

但注意:法院还要衡量送泳衣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时间、路线不过分偏离。

送女儿泳衣属于家庭生活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加上请假手续,改判概率将明显提升。

遗憾的是,许某因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导致整个离岗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擅自脱岗”,最终不被保护。

所以不要小看一张请假条——关键时候,它是“保命符”。

💬 律师感悟:每次读到这种判例,心情都格外复杂。

一位母亲不过是想给孩子送件泳衣,意外骤然降临,最后连工伤待遇都无法获得。

冰冷判决背后提醒我们:法律保护的是“规则内的权利”,而不是“令人同情的意外”。

作为劳动者,我们改变不了规则的刚性,但至少可以养成举手之劳的好习惯——外出先请假、保留审批痕迹。

多一分程序严谨,就少一分维权无门的风险。

愿每个努力生活的人,都能被规则温柔托底,但更愿你们永远用不上这份指南。

遇到劳动权益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我是你们身边的法律同行者。

🙏🏻【点赞+分享+推荐=鼓励】🙏🏻🔍 本文案例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4行终358号行政判决书。

另引用辽宁阜新中院、浙江高院相关裁判要旨。

内容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遇具体争议,请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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