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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在车间换卫生巾时摔伤,算工伤吗?

作者:Melody 日期:2025-06-28 17:09:31 浏览:1 分类:写真摄影

女员工在车间换卫生巾时摔伤,算工伤吗?

女员工在车间换卫生巾时摔伤,算工伤吗?

基本案情\n乔某系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女职工。2012年8月17日11时许,乔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因到另一在建车间处理其生理用品(更换卫生巾),不慎掉入窗旁的转化灌洞内摔伤。\n经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诊断为T12\\L1爆裂骨折并不全瘫,左足第4跖骨近端骨折,左足跖跗关节半脱位。2013年8月12日,乔某向莱西市人社局(下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2年8月17日11时许,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因到另一在建车间处理其生理用品不慎掉入窗旁的转化灌洞内摔伤所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n2013年8月13日,人社局受理了乔某的工伤申请。2013年9月5日,乔某与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4年9月2日,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8月17日,乔某在工作岗位自高处坠落,致腰椎骨折伴脊髓损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n2015年4月24日,人社局作出青莱人社伤认决字(2013)第LX0005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乔某乔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n法院裁判\n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非工伤”情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乔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n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乔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特定处所,不仅包括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工作区域,也包括与劳动者从事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本案中,乔某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卫生用品,属上班期间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而摔落造成的伤害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虽然其未到卫生间进行处理,但因处理的地点就在另一在建车间,依然在厂区范围内,且较卫生间距离更近,因此,不影响是在工作场所的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世宝生物公司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